金华市著名商标认定的基本条件
作者:admin 日期:2017-03-02 浏览

根据《金华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规定,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申请金华市著名商标认定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主体的合法性

1、申请认定金华市著名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应是设在金华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经依法登记注册、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或其它相应合法资格证明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及自然人。

商标注册人为自然人的,必须许可该商标注册人为法定代表人的企业使用后,方可以企业名义申报。

2、申请认定金华市著名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应为申报单位营业执照所核准的经营范围。

二、商标权

1、申请认定金华市著名商标的商标,在申请时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两年以上,并提供《商标注册证》或相应的合法证明文件。

2、申请认定金华市著名商标的,其商品上标注的名称必须与营业执照或其它合法资格证明、《商标注册证》的注册人名义相一致。

3、申请认定金华市著名商标的商标,在申请时必须是在此之前已连续使用两年以上。

4、申请认定金华市著名商标的商标,其实际使用的商标标识必须与《商标注册证》上核准的商标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相一致。三维标志、颜色标志商标必须规范使用。

5、申请认定的商标,其实际使用的商品(或服务)范围必须在《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的范围之内。

6、申报单位由于转制或其他原因,商标正在办理转让或变更手续,应当在办理结束后由商标所有人凭转让或变更证书提出申请。

知名度较高的受让商标,连续使用两年以上且受让期满一年的,可以提出申请。单纯因企业改制更名的除外。

商标注册人为自然人的,必须与被许可企业签订独占使用许可合同,并提供申报商标相关年度的许可合同备案证明,方可申报。

申报单位若要将被许可方企业的各项指标列入申报材料的,必须提供申报商标相关年度的许可合同备案证明。

7、纯图形商品商标因在实践中不利于宣传,难以提高知名度,一般不予受理。

三、商标所指商品或服务的质量要求

1、商标所指商品的生产经营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属国家限制生产或淘汰的商品;商标所指的服务属法律法规的政策允许经营的服务项目。

2、商标所指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科技含量和主要经济指标应在全市或全省同类、同档商品(或服务)中名列前茅,信誉度高,市场前景良好。

3、商标所指商品的生产或商标所指服务的提供者,应实施标准化管理,建立完善有效的质量(或服务)管理体系,保证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在申请前近两年无较大质量事故。

4、商标所指商品或服务在申请前近两年内经国家、行业和市级有关部门组织的质量统检、抽检、定期监督检查中以及出口商品检验均合格;省级以上免检产品应提供免检证明;出口商品未发生因质量问题或涉嫌假冒、仿冒他人商标而引起的外方要求退货、理赔等国际贸易纠纷。

四、消费者的意见

1、消费者或用户对商标所指商品或服务无重大的质量投诉。无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投诉,有明确的修理、更换、退货方式;售后服务好,投诉率低。

2、消费者或用户对商标所指商品或服务在全市同行业中信誉度较高。

五、商标所指商品或服务的市场覆盖面

1、商标所指商品的市场应基本覆盖全市或辐射不少于两个以上外省(直辖市、自治区)市场。

2、商标所指服务应在全市范围内相关公众中有较高的认知度、信誉度。

3、以生产出口商品为主的企业申请认定金华市著名商标的,其商品使用自己商标的出口额应占企业总出口额的50%以上,其注册商标必须在主要出口国(地区)注册。

4、商标所指商品质量的主要技术指标或服务综合指标较全市或省内同类、同档产品相比,信誉度、知名度较高。

六、主要经济指标

1、商标所指商品的产量、销售额、利润、税金以及出口创汇额等主要经济指标和企业规模在全市同行业或同类商品中名列前茅(年利润原则上应在50万元以上、农产品在15万元以上;企业法人注册资本应在100万元以上),企业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具有良好的发展前景。

2、商标所指产品的年销售收入为3000万元以上;传统品牌产品、以农产品为原料的加工产品、省或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外向型企业(自主品牌出口额应占年销售收入50%以上)和服务业的年销售(营业)收入为1500万元以上;农产品年销售收入为300万元以上;房地产业营业收入应在1亿元以上。

3、近两年主要经济指标(产量、销售额、利润、税金等)呈上升趋势。

七、商标的知名度

1、主要商品销售地和提供服务区域内对该商标的认知度应达到熟知程度。

2、申报单位注重商标及其商品(或服务)的宣传,近两年内广告宣传费用的投入原则上占年销售收入的1%以上。其中,生活消费产品企业(以专卖店方式为主要销售渠道或以出口为主的除外)的广告投入比例适当提高。

八、商标管理

1、企业设有商标管理机构,配备商标管理人员,并能掌握有关商标的基本常识和法律法规知识。

2、具有完备的商标使用、印制、管理、档案等制度;规范使用商标。

3、能认真执行《商标法》等法律法规,积极、主动地保护自己的商标专用权。曾被假冒侵权的,企业须提供商标被假冒侵权事实及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诉求的材料。

4、具有较强的商标自我保护意识,未发生过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其他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九、不予认定的规定

申请认定的商标,近两年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认定:

1、产量、销售收入和利润、税金等主要经济指标呈下降状态,且幅度较大,缺乏市场竞争力的。

2、申报单位因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被有关部门处罚的。

3、因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环境污染、食品不安全、安全生产存在隐患、消费侵权纠纷、劳资侵权纠纷、缺少社会和劳动保障、企业缺乏诚信等原因,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4、质量抽查被判为不合格或发生较大质量事故、有国内外重大索赔事件的。

5、未按法定要求实行商品“三包”,售后服务差,消费者或用户投诉比较多、投诉率较高的。

6、生产经营国家强制管理商品,未获得相应批准证书的。

7、有故意隐瞒事实、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行为的。

8、申报单位的注册商标被他人以“注册不当”理由向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正在审理的。

9、申报单位有影响金华市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委员公正性的私自接触,造成不良影响的。

10、申报单位正在接受司法机关或行政机关对涉嫌违法行为的调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十、确认延续的认定条件,参照本标准执行

金华市著名商标有效期为三年,自公告之日起计算。有效期满前3个月或者因特殊原因在有效期满后的3个月内,由该著名商标所有人提出确认延续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由金华市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予以确认延续。金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予以公告。

有下列情形,经查证属实,由金华市著名商标认定委员会撤销其资格:

1、企业已连续两年亏损或最近一年发生较大亏损,商标的市场竞争力明显下降的;

2、产量、销售额和利润、税金均连续两年呈下降状态,而且幅度较大的;

3、以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手段获取金华市著名商标的;

4、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损害消费者或者用户利益的;

5、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

6、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为造成负面影响,严重损害金华市著名商标声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