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养老行业人才的福音
作者:admin 日期:2017-04-21 浏览

义乌养老行业人才的福音,义乌市政府最近公布了关于支持社会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的若干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促进社会养老服务机构多元化、社会化、产业化发展,引导与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发展养老产业,保障和提高养老服务水平,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41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展民办养老产业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416号)、《义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义政发〔20147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兴办为老年人提供住养、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等服务的非营利性和营利性社会养老机构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科学规划。根据我市社会经济的发展水平,结合养老服务的现状及社会需求,科学规划养老服务机构布局。按照“确保托底型、发展普惠型、支持高端型”的养老机构发展思路和“政府引导、社会主体、医养结合、专业化运行”的模式,大力发展不同类型、功能、档次、形式的养老机构,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到2020年,每千名老年人拥有社会养老床位数达到50张以上(机构床位数不少于40张,其中托底型和普惠型床位数不少于30张),护理型床位占机构床位比例不低于50%,社会化运营养老机构比例达到80%以上,确保每个镇街建有1家三星级以上普惠型养老机构。

  二、医养结合。统筹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资源,鼓励建设医养结合型养老机构。100张床位及以上的护理型养老机构应单独设置卫生所(医务室),条件具备的可申请设立医院;100张床位以下的护理型养老机构可设置卫生室(医务室),也可与周边医院、社区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合作,实现资源共享。到2017年底,所有的养老机构能够以不同形式为入住老年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所有的医疗机构开设为老年人提供挂号、就医等便利服务的绿色通道。支持养老机构开展医疗服务,符合《义乌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办法》(义人社〔2016186号)文件规定的协议单位基本条件,可按规定流程经自愿申请、综合评估、协商谈判后优先纳入协议定点单位管理,与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义乌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书》,为老年人提供就地享受医保报销待遇。

  三、资产整合。支持社会养老机构通过依法公开资产转让、混合经营、购买服务、委托运营等方式,与优质资本和专业机构开展合作,提高运营管理能力,提供更加优质服务。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相关城乡规划前提下,鼓励社会力量对闲置的医院、学校、企业厂房、商业设施、农村集体房屋及其他可利用的社会资源,进行整合改造后用于举办养老机构。允许利用村集体建设用地建设养老机构。对利用集体所有的山坡荒地或其他不影响城乡规划的建设用地,建设并用于社会养老机构的,应当优先办理土地审批手续。

  四、用地保障。社会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享有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供地。对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用地,参照成本逼近法或收益还原法进行地价评估,采取租赁、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供地。通过招拍挂出让有偿方式取得的社会养老机构用地,确定为商服用地—其他商服用地(养老机构用地)。原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地的,可依法办理土地出让手续,经评估确定后,补缴土地出让金。对符合养老机构布局规划的用地需求,国土部门要优先保障。

  五、金融支持。支持社会养老机构利用有偿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产权明晰的房产等固定资产,在不溢价前提下,鼓励金融机构优先办理抵押贷款,不动产登记部门应予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支持社会养老机构以包括股权融资在内的各种方式筹集建设发展资金,国有担保机构应优先为符合条件的社会养老机构提供担保。对产权明晰、管理规范、诚信度高、偿债能力强的社会养老机构及其建设项目,金融机构应优先给予信贷支持和利息优惠。

  六、建设补贴。鼓励社会资本加大对养老机构的投入,对新建总投资额2000万元以上、床位数达到100张以上且硬件达到三星级及以上标准的社会养老机构,正常运营当年,以实际建安投资额为基数,按同期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为标准进行补助,连续补助5年。由市财政局、民政局制定养老机构建设补贴具体操作办法。

  七、运营补助。对符合规定资质条件的非营利性社会养老机构,床位补助按照省财政、市财政补助标准给予全额补助;营利性社会养老机构,按照市财政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床位补助标准的100%给予补助。社会养老机构在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并依法登记,年检合格,入住率达到20%以上的,给予50%的补助金额;年检合格,入住率达到40%以上的,再给予50%的补助金额。对社会养老机构购置养老设施设备(主要指为老年人提供康复护理等所需的设施设备)进行适当补助,按照设备购置投资额的25%给予一次性补助。服务质量经认定达到四、五星级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100万元。

  八、购买服务。社会养老机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并承担保障财政性托底供养对象的社会责任,按照不低于核定床位数的10%就近收住特困人员、低收入家庭老人等财政性托底供养的保障对象。收费标准根据收住保障对象不同状况,实行不同的收费标准。保障对象生活可以自理的,收费标准按照我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执行;部分不能自理的,收费标准按照我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倍执行;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或基本不能自理的,收费标准按照我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5倍执行,由市财政给予全额补助,养老机构不得再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其余床位数,社会养老机构按市场价格自主定价。对取得《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的社会养老机构,其入住且已参加养老服务机构责任保险的义乌籍社会自费老人,市财政根据入住老人总计入住天数折算后的实际入住月份,按300/月·人的标准给予补助。

  九、税费优惠。鼓励社会养老机构兼并重组、做大做强,对其在合并、分立、兼并等过程中发生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移行为,不征收增值税。进一步落实国家扶持小微企业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养老机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规定,给予相应扶持。社会养老机构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线(数字)电视建设费(入网费),减半缴纳有线(数字)电视终端用户收视维护费,用电、用水、燃气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使用固定电话、宽带互联网等费用执行家庭住宅价格;社会养老机构自用的,给予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增值税。对非营利性社会养老机构建设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社会养老机构建设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除法律法规明确的收费项目外,不对社会养老机构另行收费,收费标准设置上下限的,按下限收取。

  十、规范管理。民政部门要要建立社会养老机构承担社会责任与享受建设补贴、运营补助等挂钩考核制度,建立和实施社会养老服务机构等级管理制度,完善行业标准,强化社会养老服务机构发展。社会养老机构要严格执行养老机构管理规定,不断提升服务质量,对从事标准范围以外经营业务、改变机构养老服务性质、养老服务设施用地违规用于非养老服务或分割转让等行为,有关部门应依法查处,直至撤销养老机构许可证书,并依法收回土地。

  本意见支持对象如同时享受省级、本市其他同类政策的,按照“就高、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原有政策与本意见不抵触的,按照“不重复原则”继续执行。社会资本依法举办的,为残疾人、孤儿和弃婴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社会福利机构或企业,可参照执行。高端养老项目政策另行研究。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义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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